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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投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20


森林公安局、局属相关股室、各林业站、国有林业场所: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决遏制乱砍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以及乱捕滥猎,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强化了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无证采伐和无证运输、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全体务林人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凡国有、集体、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滥伐林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采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格执行木材采伐的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对经批准采伐后的采伐迹地,要求限期更新,并保证林木成活,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运输木(竹)材必须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竹)材的,要对当事人和承运人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的管理。从事木竹经营和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对无证经营加工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打击。
    (四)切实加强林地保护。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砂、开矿、取土及其他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到林业部门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乱征滥占等破坏林地的行为要依法打击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要依法依规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严禁任何无证经营、加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落实森林防火制度,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管理。要强化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及巡查制度,抓好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管理和重点措施的落实,加强林区火源的管理,在森林防火区及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
三、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
1.对故意放火烧山以及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案件,要移送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
    (二)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1.对盗伐林木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以上的案件及滥伐林木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以上的案件一律移送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案件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案件,移送市森林公安局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由所辖地林业站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进行查处。
4.对工作中发现的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应当责令货主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外地转运的木材应提供原木材运输证),对有合法来源证明但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案件,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对没有合法来源证明且非法运输的木材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要坚决移送市森林公安局从重打击。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一律移交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征占用林地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非法征占用林地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由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
    (五)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进行处罚。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立案标准的,由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
3.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查处。
四、严格纪律
1.严禁先砍伐林木、后办采伐证。
2.严禁收钱不给票,严禁只给育林基金票不办理运输证的行为。
3.严禁向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索贿、受贿,充当保护伞。
4.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
5.严禁有案不查,有案不移。
6.严禁降格处罚,以罚代刑。
7.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六个严禁"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规定
对移交森林公安局的案件要公正、公开处理,对移送森林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案件实行办案收入提成和奖励,办案收入的30%计算为移送单位的收入,刑事处理判实体刑的奖励移送单位2000元。
附:常见涉林犯罪刑法条款及罪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常见涉林犯罪的刑法条款及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刑法修正案(三)修正]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
过失犯前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修正]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修正]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林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林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刑法修正案(四)修正]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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